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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恢复振兴旅游业的意见


  对从事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信息服务系统开发,旅游商品、纪念品开发,工业旅游、农业旅游、森林旅游、生态旅游及其它旅游资源综合开发项目建设的企业,鼓励类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70%以上的,旅游企业在旅游景点、景区取得的销售门票收入,景点、景区门禁内提供的导游服务、游客运输服务的收入达到全部经营收入的70%以上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符合条件的旅游小型微利企业,可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A级旅游景区每一纳税年度的业务宣传费,旅游商品生产企业新产品研发、技术改造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每一纳税年度的广告支出,按照国家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对灾区旅游企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减免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七)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优先支持旅游产业的恢复重建,加大对重大旅游项目、精品特色旅游线路开发建设及乡村旅游发展等的信贷投入,对因地震影响受损和经营困难的旅游企业暂不降低信用等级,合理调整贷款期限。

  (八)对旅游企业提供担保融资服务。鼓励担保机构对旅游企业的银行贷款和旅游景区开发、旅游项目建设融资提供担保服务。有条件的市、州可视财力状况,建立完善担保风险补偿机制,为开展旅游业企业贷款、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提供一定的风险补偿。

  (九)支持企业直接融资。帮助旅游企业规范改制,通过在境内外资本市场申请首发上市和发行债券融资,支持旅游上市公司进行再融资和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借助绿色通道加快融资进度。

  三、进一步完善要素政策,优化旅游发展环境

  (十)加强旅游公共设施建设用地保障。对旅游公共设施用地划拨供地,对没有改变土地性质的绿地或没有永久建筑的公共设施用地,免交城市建设配套费等。

  重大旅游项目在完成前期项目策划和论证后,各地应优先做好土地配置,支持招商引资。对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旅游项目,比照省重大项目用地政策对待。

  灾区县(市、区),在未对因灾降低的地价标准进行调整之前,对投资规模大、促进经济发展作用明显的新增重大旅游项目用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降低地价标准出让。凡旅游项目用地出让最低标准低于原评估地价的,报省政府备案。

  (十一)提高招商引资实效。建立健全政府协调服务机制,为招商引资旅游项目落地服务。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旅游发展环境,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把项目实施纳入政府督办事项和年度目标考核任务,督促旅游企业诚信履行合同,确保项目资金和建设进度。对参与灾区恢复重建的对口支援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全面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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