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恢复振兴旅游业的意见
(川府发〔2008〕44号)
旅游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和灾后恢复重建的先导产业,综合带动力强,消费需求潜力大,是扩大内需促进稳定增长的重要手段。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决策部署,积极应对金融危机,扩大旅游消费,促进旅游恢复振兴,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政府引导性投入,夯实旅游发展基础
(一)加大旅游设施建设投入。灾后重建产业基金支持旅游先导产业的资金,优先安排游客服务中心、旅游应急救援体系等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鼓励对口支援重建财政性资金用于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加大重要旅游通道、重点旅游景区、旅游城镇项目前期工作力度,争取国家旅游基础设施的支持。各级政府在引导性资金投入方面要加大对重要旅游景区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和支持。
(二)加大对文化旅游产品保护建设的投入。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世界遗产和文博类等旅游产品的恢复重建和开发保护,加大文物抢救保护的力度,支持相关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三)加大旅游市场恢复振兴投入。各级政府要努力增加对旅游业的投入,支持旅游市场振兴和旅游目的地建设,对国际(地区)航线和旅游包机在开航三年内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各级政府对发展潜力好、特色优势明显和恢复重建的旅游企业贷款可给予贴息或部分贴息。
(四)加大乡村旅游发展投入。把乡村旅游作为旅游业和新农村建设的支持范围,安排相应的资金建设游人中心、乡村旅游公路等公益性设施,将全省“五星级”农家乐按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对待,支持建设一批乡村旅游示范县、乡、村。
(五)加大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投入。增加旅游商品开发技改资金投入,鼓励旅游企业开发地方特色鲜明、市场前景广的旅游商品,提高旅游商品企业核心竞争力。
二、加大税收信贷支持力度,增强市场主体活力
(六)减免旅游企业税费。对受灾严重地区损失严重的旅游企业,因地震灾害损毁的旅游企业的房产、土地,按照国家规定免征2008年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受灾地区旅游企业实际发生的因地震灾害造成的财产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其取得的救灾款项以及与抗震救灾有关的减免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