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开展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建科教〔2008〕780号)
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各有关单位及注册监理工程师:
为了确保我市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有序健康开展,指导督促注册监理工程师按期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监督管理有关培训单位规范教学行为,依据《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7号)及《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办法》(建市监函[2006]62号)文件精神及相关文件规定,现将北京市开展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注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期参加继续教育学习
1、在北京市执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可以就近选择参加中国建设监理协会批准并向社会公布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组织的必修课和选修课学习。
2、在我市企业驻外地分公司执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可根据实际情况就近选择参加中国建设监理协会批准并向社会公布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组织的必修课和选修课学习。
3、继续教育是注册监理工程师逾期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和重新申请注册的条件之一。企业单位应督促本单位注册监理工程师按期接受继续教育。
二、 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机构
经北京市建筑业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以下简称注册中心)推荐,由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审查批准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包括:
1、北京市宣武区建设监理培训学校
2、北京市朝阳区建业培训中心
三、 继续教育的监督管理
1、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负责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管理,具体实施工作委托注册中心负责。
2、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接受注册中心的监督管理,规范教学行为,努力提高教学水平、降低培训成本,减轻企业和注册监理工程师的负担,杜绝乱办班乱收费行为。
3、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批准的专业、规定的内容和学时组织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配备满足教学需要的师资和专职管理人员,保证教学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