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楚雄彝族自治州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告
(第4号)


  《楚雄彝族自治州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8年9月17日十届州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O八年十月二十日

楚雄彝族自治州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高食品质量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楚雄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州行政区域内从事以销售为目的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生产经营者,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小作坊)是指固定从业人员较少、有固定生产场所、以手工制作为主或者有少量简单的生产加工工具和简易生产设施,其产品不进行定量预包装只采用简易包装,没有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加工单位或个人。
  现场制作销售的食品摊点、食堂、饭店等餐饮加工业,不属于本规定所指的小作坊。
  第四条 小作坊应当对其生产加工的食品安全负责,不得生产加工不安全、不卫生的食品。所生产加工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质量安全规定,不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五条 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小作坊监管工作的领导,将其监管工作纳入本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按照“监管、规范、引导、便民”的指导思想,制定本地区小作坊监管和整治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质监、工商、卫生、食品药品、商务、农业等监管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小作坊的监督管理。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