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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2.工业、商业、金融、仓储、交通、市政公用等单位,绿地率不低于10%,绿化覆盖率不低于20%;

  3.机关、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部队等单位,绿地率不低于30%,绿化覆盖率不低于35%。

第三章 建设

  第十七条 城市绿地按照下列规定建设:

  (一)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和道路绿地由其管理部门或单位负责;

  (二)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附属绿地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

  (三)居住区绿地由其管理机构负责。

  第十八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严格实行“绿色图章”审批制度。“绿色图章”即“城市绿化审批专用章”,是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附属绿化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进行严格审核、审批、管理的签章。

  第十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在按基本建设程序向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项目实施单位需持附属绿化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相关图纸报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规划设计方案符合城市绿化有关要求、绿地指标达到国家标准的,加盖“绿色图章”。加盖“绿色图章”后的绿地率指标不得随意降低,确需降低的,应当报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审批。

  第二十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附属绿化项目必须与主体工程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二十一条 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绿化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跟踪管理,发现不按规划实施建设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建设项目进行规划验收时,凡属绿化工程达不到规划标准要求或擅自改变绿化设计方案的,由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房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房屋产权证书。

  第二十二条 城市绿化建设资金按以下办法筹措:

  (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多渠道筹集城市绿化建设资金,积极支持城市绿化。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的建设资金由地方政府筹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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