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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因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第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应当提高城市绿化用地比例。建成区内空闲或者腾出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城市绿化。在城市建设中,应当严格控制建筑密度,扩大公共绿地面积。

  第十五条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要借鉴外地先进经验,体现地方特色,坚持节约型绿化原则和本地树种优先原则,有针对性地引进特色树种、大树、名树。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的绿化景观设计要以适宜地方生长的大树乔木为主,灌木为辅,花草点缀,体现四季不同景色,并配以石景、水景和建筑小品等,形成“树成林、花成片、植成景”的绿化景观效果,做到景观性与生态性、地方性和文化性的有机结合,用材要尽量利用地方资源,体现地方特色。

  第十六条 城市规划区各项绿化指标应当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城市道路绿地指标

  1.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

  2.红线宽度大于50米(包括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

  3.红线宽度在40米-50米(包括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

  4.红线宽度小于40米(不包括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

  (二)新区建设绿化指标

  1.居住区绿地率不低于35%,绿化覆盖率不低于40%;

  2.工业、商业、金融、仓储、交通、市政公用等单位,绿地率不低于15%,绿化覆盖率不低于25%;

  3.机关、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部队等单位,绿地率不低于35%,绿化覆盖率不低于40%;

  4.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物,具有噪音污染的工厂,绿地率不低于30%,绿化覆盖率不低于40%,并根据有关国家标准设置宽度不低于50米的防护林带,如果防护林带宽度达不到要求,单位绿地率应达到35%,绿化覆盖率应达到45%。

  (三)旧城改造绿化指标

  1.居住区绿地率不低于30%,绿化覆盖率不低于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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