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创建省级园林城市为目标,努力提高城市绿地率、绿化覆盖率和公共绿地的人均占有率,提高城市绿化水平。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城市规划区内所有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和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 规划
第九条 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城市绿线,实施城市绿线管理制度。
第十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的城市绿线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园绿地中的综合公园、专类公园;
(二)防护绿地、生产绿地;
(三)道路绿地、对外交通绿地及其他绿地。
(四)具有重要生态和园林景观价值的滨河、湖塘、山体、湿地、风景林地等景观生态控制区域;
(五)风景名胜区、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
(六)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十一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座标,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定的城市绿线应当按照《城市绿地分类标准》中大类、中类、小类中的三个层次来划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方案,划定绿地界线和绿线内容。
第十二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道路规划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第十三条 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必须符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