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保政办发〔2008〕143号 二OO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化管理,提高城市绿化水平,建设生态环境优良的人居环境和富有特色的城市绿化景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城市绿化应当坚持政府领导,群众参与,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因地制宜和建设与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绿化,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公园、道路、防护隔离带、居住区、办公区、生产区等地进行栽树、种花、植草等。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绿地,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等。
(一)公共绿地:指向公众开放的各级各类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陵园及公共小游园、街道和广场的绿地、街边绿地、花坛等。
(二)居住区绿地:指城市规划居住区内除公园和行道树以外的绿化用地。
(三)防护绿地:指以隔离、卫生、安全等防护目的的林带和绿地。
(四)单位附属绿地:指机关、团体、学校、医院、部队、企业、社区等单位的绿化用地。
(五)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卉、草坪和种子的苗圃、草圃、花圃等绿化用地。
(六)风景林地:指城市规划区内依托自然地貌进行美化和改善环境的林地。
(七)道路绿地:指城市所有道路的绿地,包括分车带绿地、中心绿岛、林荫道绿地和行道树。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城市规划区内的绿化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绿化的组织、检查、指导、协调和监督等工作。
各县(区)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林业、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