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保山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设置大型或重要的城市户外广告,应先规划后设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会同国土、公安、工商行政、交通等部门审定其选址、规模、布局、形式等,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利用城市公共区域或者空间设置户外广告及实物造型,由城市政府实行特许经营制度。特许经营权出让相关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四条 单位或个人设置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应持申请、平面位置图和彩色效果图等相关资料,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并按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设置。

  其中占用或依附各类设施、建筑物和构筑物设置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先征得其产权人或管理人同意。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其他部门会审的,须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设置城市户外广告设施,不得有损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外饰面装修和建筑风格,不得影响城市市容。确需改变建筑外饰面装修和建筑风格的,设置单位或个人应按规定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新建重要建筑物在规划设计方案报批时,必须预先考虑广告设置具体位置、形式等。

  第十六条 设置城市户外广告设施,须按国家、省和地方的有关规定缴纳管理费用,管理费用的收取标准,由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管理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收取,收取的费用纳入财政专户储存,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环境建设和市容改造。

第三章 建设、维护与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经批准设置的城市户外广告应当按照批准的具体位置、形式、规模、材质及其他要求进行制作、设置。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

  第十九条 经批准设置的公益广告设施不得发布商业广告。

  第二十条 依法审批设置的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其设置单位或个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损坏。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