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户外广告的形式应与街景、建筑、环境相协调,画面美观整洁,突出文化性、艺术性;有配光装置的保持灯光明亮,符合城市夜景亮化要求,并保证日间与夜间景观的良好效果。
(二)户外广告的设计、制作和安装,应符合安全要求和相应的技术、质量标准,充分考虑自然、人为因素的影响。
(三)在建筑物墙壁、人行道上方等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不得影响市容和安全。设置在城市车行道上方的户外广告,其设施底部距离地面高度不得低于4.5米;设置在人行道上方的户外广告其底部距离地面高度不得低于2.8米;设置在建筑物墙面的户外广告,其外端距离墙壁不得超出1.5米。
(四)户外广告设置禁止占用消防通道。
(五)在高压线、通讯线、电缆线、光纤等周围设置户外广告的,必须符合相关的技术规范。
(六)户外广告设置安装应牢固、安全,不得妨碍交通、通讯、电力、消防或破坏其他公共设施,不得影响城市绿化景观,不得损害植物及园林设施,不得影响行人和住户安全。
(七)霓虹灯、灯箱等广告,用电设施必须符合供电及消防部门的有关技术规范标准。
第九条 下列载体禁止设置商业性城市户外广告:
(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和市政府公布的重点保护建筑;
(三)交通安全设施、标志;
(四)风景名胜区及其建筑控制地带;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不得设置城市户外广告的其他区域或载体。
第十条 利用平顶建筑物顶部设置户外广告的,应与建筑物融为一体,整体垂直拔高,广告自身结构不得外露,并与原有建筑物的建筑风格和尺寸相协调,并按设计要求设置通风道并对其进行装饰。
(一)6米以下建筑物顶部设置的户外广告,高度不得超过2.5米;
(二)6米以上12米以下建筑物顶部设置的户外广告,高度不得超过4米;
(三)12米以上18米以下建筑物顶部设置的户外广告,高度不得超过6米;
(四)18米以上24米以下建筑物顶部设置的户外广告,高度不得超过8米;
(五)24米以上建筑物顶部严格限制设置户外广告。
第十一条 设置城市户外广告应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其造型、装饰应美观大方,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具有地方文化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