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保山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保山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保政办发〔2008〕143号 二OO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的管理,规范户外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产业健康发展,美化城市景观,建设市容整洁、环境优美、文明和谐的现代化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户外广告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公共设施、空飘物等载体,设置的电子显示屏、霓虹灯、灯箱、阅报栏、画廊、橱窗、门面牌匾、标志牌、宣传牌、立体造形物、标语、条幅等广告及标志性设施;利用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

  第四条 发布城市户外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的准则,内容真实、合法、文明,不得损害国家、民族尊严,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科学设置、规范设置、综合管理和资源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六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服从城市规划,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编制。

第二章 规划审批与管理

  第七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在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规划审批和日常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户外广告经营单位的资格和广告内容的综合审查及监督,具体负责登记和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物价、交通、安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八条 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