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城市规划区内依法审批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和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
第五章 建筑规划管理
第四十六条 居住建筑间距和非居住民用建筑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环境、管线埋设和视觉卫生等要求,并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的相关规定。
建筑物与构筑物的间距应满足消防、环保、交通、卫生、安全及相关专业技术要求。
第四十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建筑间距规定:
(一)临时建筑。
(二)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设采光门、窗;擅自变更使用性质或私自变更为居室、学校及托幼园所的生活用房和疗养院、医院病房的。
(三)其他不适用日照间距规定的。
第四十八条 沿用地红线、城市道路、公园绿地、公路、河道、铁路两侧、电力线保护区及市政管线周边的建筑,其建筑控制线退让距离必须符合消防、日照、防汛、交通、安全等各相关规定要求。
第四十九条 地上建筑物的附属设施,包括门廊、阳台、室外楼梯、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进排风口、地下室进出口、集水井、采光井等不得突出用地红线和道路红线建造。
地下建(构)筑物及地下车库出入口坡道退让用地红线、道路红线的离界净距离应符合相关规定。
第五十条 建筑高度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和城市设计要求。
第五十一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传统风貌区、自然保护区、重要的生态环境地区和重要的城市景观地区的新建、改建建筑,必须符合相应保护条例和保护规划的规定,并应符合城市设计的高度控制要求。
第五十二条 严格控制高层建筑顶部附属天线、铁塔等构筑物的设置,应在符合相关专业技术要求下尽量合设,并将构筑物融入建筑设计中形成整体美,避免破坏城市天际轮廓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