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保山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使用土地的,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并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应提交以下报件。

  (一)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需提交的资料:

  1.建设项目情况简介;

  2.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3.地形图(申请用地性质变更时需附送土地权属证件及房屋产权证件等);

  4.环保、国土、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审核意见(需征求意见项目);

  5.大型建设项目应附送选址论证意见。

  (二)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需提交的资料:

  1.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复印件;

  3.1:500地形图(申请用地性质变更时需附送土地权属证件及房屋产权证件等);

  4.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文件、图纸等。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和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城市规划和规划技术指标规定要求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变更。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批准文件和规划条件报送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翻修等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符合城市规划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提出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行副本和正本发放制度,附件附图是建设工程许可证的合法凭证。建设单位或个人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建设工程竣工后经规划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正本,凭正本到房产管理部门申报产权。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