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依法审批设置的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其设置单位或个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损坏。
第二十一条 设置城市户外独立广告设施或设置在建筑物上的广告设施,须由安全鉴定机构或设计单位进行安全鉴定后,方可设置。设置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保证施工质量安全要求。设置单位或个人应定期对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确保安全。
第二十二条 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单位或个人,应加强对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保持其完好、整洁。污损、褪色的,应及时清洗、油饰、粉刷;残缺、破损、倾斜的,应及时维修或更换;板面漏字少划、灯光显示不全的,应及时修复。
第二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竣工后,设置单位和个人应当组织对工程质量的验收,符合标准的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条 取得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的单位或个人,应自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批准的地点和位置,设置城市户外广告设施。逾期不设置的,视为自动放弃设置权。
城市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期限为3年,属于利用电子显示屏等投资较大的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可以延长1年。期限届满需要延期使用的,应在期满前3个月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第二十五条 单位或个人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商品交易、产品展销、宣传教育等活动,需要临时设置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的和节假日、重大庆典活动需要悬挂标语、条幅的,期满5日内必须自行拆除。
第二十六条 单位或个人设置的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在批准的设置期内,因城市建设、市容管理和举办大型活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设置单位或个人应当无条件服从。
第二十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户外广告设置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及时纠正和查处。
第二十八条 城市地名标志的管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违反以上规定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依法处罚。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化管理,提高城市绿化水平,建设生态环境优良的人居环境和富有特色的城市绿化景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城市绿化应当坚持政府领导,群众参与,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因地制宜和建设与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绿化,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公园、道路、防护隔离带、居住区、办公区、生产区等地进行栽树、种花、植草等。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绿地,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等。
(一)公共绿地:指向公众开放的各级各类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陵园及公共小游园、街道和广场的绿地、街边绿地、花坛等。
(二)居住区绿地:指城市规划居住区内除公园和行道树以外的绿化用地。
(三)防护绿地:指以隔离、卫生、安全等防护目的的林带和绿地。
(四)单位附属绿地:指机关、团体、学校、医院、部队、企业、社区等单位的绿化用地。
(五)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卉、草坪和种子的苗圃、草圃、花圃等绿化用地。
(六)风景林地:指城市规划区内依托自然地貌进行美化和改善环境的林地。
(七)道路绿地:指城市所有道路的绿地,包括分车带绿地、中心绿岛、林荫道绿地和行道树。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城市规划区内的绿化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绿化的组织、检查、指导、协调和监督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