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建筑高度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和城市设计要求。
第五十一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传统风貌区、自然保护区、重要的生态环境地区和重要的城市景观地区的新建、改建建筑,必须符合相应保护条例和保护规划的规定,并应符合城市设计的高度控制要求。
第五十二条 严格控制高层建筑顶部附属天线、铁塔等构筑物的设置,应在符合相关专业技术要求下尽量合设,并将构筑物融入建筑设计中形成整体美,避免破坏城市天际轮廓线。
第五十三条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及附属设施(含建筑墙体、门窗、入口、屋顶以及附属建筑等部位)的色彩应符合塑造统一和谐、丰富有序的城市建筑色彩形象原则,并与周边建筑、城市景观以及城市环境色彩相协调,与建筑体量、建筑形式、建筑主导功能及地理特点相协调。
第五十四条 建筑外墙装饰材料应与城市景观相协调并符合节能规定。在充分考虑城市风貌、城市设计及建筑造型的前提下,鼓励优先选用地方优质天然建筑材料。
第五十五条 组团以上的住宅小区、城市重要地段的建筑、大型公共建筑等项目的设计,应进行多方案优化比较,重要建设项目必须由两个以上设计单位提交两个以上规划设计方案。
第五十六条 建筑物扩建、改建和恢复性建设,涉及结构安全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对原有建筑结构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安全鉴定,并取得安全鉴定书。设计时应当保持建筑物新旧部分外立面造型和色彩、及周围街区环境的协调。
已经按照详细规划建成的居住小区,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新建、扩建、改建、翻修任何建筑。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违反以上规定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依法处罚。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保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的管理,规范户外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产业健康发展,美化城市景观,建设市容整洁、环境优美、文明和谐的现代化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户外广告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公共设施、空飘物等载体,设置的电子显示屏、霓虹灯、灯箱、阅报栏、画廊、橱窗、门面牌匾、标志牌、宣传牌、立体造形物、标语、条幅等广告及标志性设施;利用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
第四条 发布城市户外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的准则,内容真实、合法、文明,不得损害国家、民族尊严,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科学设置、规范设置、综合管理和资源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六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服从城市规划,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编制。
第二章 规划审批与管理
第七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在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规划审批和日常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户外广告经营单位的资格和广告内容的综合审查及监督,具体负责登记和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物价、交通、安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八条 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