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等3个管理办法的通知
(保政办发〔2008〕14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
保山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保山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保山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依法建设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建成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四条 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和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努力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五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城市规划管理。
第六条 城市规划管理实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制度。
城市规划、城市设计和重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实行竞选、专家评审和公众参与制度。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负责拟定和实施全市城市发展战略及城市规划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指导、协调各县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管理工作。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以下简称中心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委会”),对重要的城市规划进行审议,其审议意见作为市人民政府决策的依据。市规委会的日常事务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九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市规划,是城市规划管理和城市建设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十条 城市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市规划。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组织检查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事项的内容、条件、办理程序和时限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第二章 城市规划编制与审批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