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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服务广州“首善之区”建设的119条税收政策和服务措施的通知

  29.从事自主创新、高新技术的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免征城市房地产税期满但纳税仍有困难的,经市、县税务机关审批,可继续定期给予减免城市房地产税。
  (十四)国家今后对税收制度进行改革,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按新的税收规定执行。

  附件3
关于促进民生改善和宜居城市建设着力贯彻实施的22条税收政策

  (一)鼓励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1.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该政策审批时间截止到2008年底。
  (二)鼓励和扶持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
  2.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该政策审批时间截止到2008年底。
  (三)鼓励和扶持残疾人就业
  3.对符合规定的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每人每年限额减征3.5万元营业税的办法。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4.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5.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可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其中,对残疾人本年减征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幅度按照本人上一年度工资薪金收入情况确定,具体暂定为:(1)上年工资薪金总收入不超过60,000元(含60,000元)的,减征50%;(2)上年工资薪金总收入为60,000元至100,000元(含100,000元)的,减征40%;(3)上年工资薪金总收入为100,000元至150,000元(含150,000元)的,减征30%;(4)上年工资薪金总收入为150,000元至200,000元(含200,000元)的,减征20%;(5)上年工资薪金总收入超过200,000元(含200,000元)的,减征10%。同一所得跨越以上各个收入区间的,实行全额累退适用减征比例,不得分段计算。
  工资薪金总收入,是指未减去法定可减除费用和“三费一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收入额。
  6.个人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举办独资、合伙企业所得以及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区别情况给予减征: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5万元(含5万元)的,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万元的,不再给予减征照顾。
  (四)鼓励和扶持军转干部、退伍士兵、随军家属等就业
  7.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含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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