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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服务广州“首善之区”建设的119条税收政策和服务措施的通知

  (五)鼓励企业节能节水
  16.企业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的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17.从事符合条件的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鼓励技术转让
  18.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9.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0.对单位和个人(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 免征营业税的,免征随营业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七)鼓励技术进步
  21.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22.自1999年7月1日起,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才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八)鼓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
  23.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九)鼓励综合利用资源
  24.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十)鼓励安全生产
  25.企业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十一)鼓励个人从事科学、技术等方面的研究
  26.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等方面的奖金,免纳个人所得税。
  27.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营业税。
  (十二)鼓励开展技术开发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28.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十三)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自主创新、高新技术城市房地产税的减免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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