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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服务广州“首善之区”建设的119条税收政策和服务措施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附件1中的第1、13、26条”、“附件3中的第1、2、12、20条”已被《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09年清理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0月15日 实施日期:2009年10月15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中“附件1中的第19、33(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40、45、50条”、“附件2中的第29条”已被《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09年清理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0月15日 实施日期:2009年10月1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服务广州“首善之区”建设的119条税收政策和服务措施的通知
(2008年10月17日 穗地税发[2008]167号)


局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广州科学发展 建设全省“首善之区”的决定》(穗字[2008]8号),市局梳理归集了119条税收政策和服务措施。其中,针对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梳理归集了54条税收政策;针对促进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梳理归集了29条税收政策;针对促进民生改善和宜居城市建设梳理归集了22条税收政策;针对优化税收软环境出台了14条服务措施。现将这些税收政策和服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

  附件:1.《关于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着力贯彻实施的54条税收政策》
  2.《关于鼓励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着力贯彻实施的29条税收政策》
  3.《关于促进民生改善和宜居城市建设着力贯彻实施的22条税收政策》
  4.《关于优化税收软环境着力贯彻实施的14条服务措施》

  附件1:
关于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着力贯彻实施的54条税收政策

  (一)支持现代物流业发展
  1.运输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2.试点企业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3.外商投资货物运输企业统一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4.对以船舶从中国港口运载旅客、货物或者邮件出境取得运输收入的外国公司,按照我国同其他国家(地区)缔结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互免海运企业国际运输收入协定、海运协定以及其他有关协议或者换文的约定,凡符合约定条件的,给予享受免征营业税待遇。
  (二)培育和促进会展业发展
  5.从2008年4月1日起(税款所属期)会展业务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为组办单位直接向参展商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支付的场地租金、展位搭建费、广告费、交通费和食宿费后的余额。
  (三)支持代理业发展
  6.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7.纳税人从事代理报关业务,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以下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支付给海关的税金、签证费、滞报费、滞纳金、查验费、打单费、电子报关平台费、仓储费;支付给检验检疫单位的三检费、熏蒸费、消毒费、电子保险平台费;支付给预录入单位的预录费;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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