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对存在风险隐患和违规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经督促整改后拒不改正的,可委托依法设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独立审计,审计结果作为是否保留试点资格的依据。
第六章 机构终止
第四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解散,依照《
公司法》进行清算和注销。
小额贷款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解散。
第四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颁布前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凡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规范。期限由省金融工作办公室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四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
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指引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为完善我省小额贷款公司申报工作,规范申报的各个环节,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办公室根据《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申报事项进行指引。明确申报材料的各项组成内容、构成要件,以便于企业和各级政府的申报工作。现印发你们,请你们速转所属各试点县和省定扩权县遵照执行。
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办公室
(省金融办代章 2008年10月31日)
一、县(市、区)政府成立小额贷款公司审核小组。根据《指导意见》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县级政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初审,请拟成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各县按照要求,明确经办机构,并成立专门的小额贷款公司审核小组。组织当地发展改革、财政、工商管理、人行、银监等部门负责同志对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经县级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形成初审意见后由县(市、区)政府按要求逐级上报。
二、确定拟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根据《指导意见》的要求,各设区市政府在2008年10月底前确定一个试点县(市、区),由试点县(市、区)政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初审,确认参加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省定扩权县可申请成立一家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初审后上报。
三、投资人成立筹备工作小组。全体投资人商议成立筹备工作小组,并授权筹备工作小组开展小额贷款公司组建的相关工作。筹备工作小组向县政府初审小组提出筹建申请。县政府初审小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