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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县级政府是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处置的第一责任人,依法组织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人民银行、银行监管等职能部门跟踪监管资金流向,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等金融违法活动。

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行业为“小额贷款”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有2名至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一次足额缴纳。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6000万元人民币。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上限应不超过3亿元人民币。

  (三)小额贷款公司要有符合规定的章程和管理制度,有必要的营业场所、组织机构、具备金融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场所变更应到当地工商部门登记备案。

  (四)拟任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两年以上银行业从业经验,并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第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县域内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工作。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人首先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人被列入考察对象后,在县级政府指导下,拟定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一)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书。内容包括:当地经济金融发展情况和小额贷款需求分析,主出资人企业经营发展情况介绍,拟任董事长、总经理、主要部门负责人简历。

  (二)出资人协议书。股东之间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协议书。

  (三)出资人承诺书。出资人要承诺自觉遵守国家及本省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保证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四)小额贷款公司基本情况。内容包括机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金、股东名册等。股东名册内容应包括法人股东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地址、出资额、股份比例等;自然人股东的姓名、住所、身份证号码、出资额、股份比例。并附法人股东经过工商年检营业执照复印件、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和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

  (五)经出资人共同签署的公司章程草案。

  (六)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可以在省级审核会议前提供)。

  (七)法律中介机构出具的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关联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八)拟任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申请书。

  (九)住所使用证明,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材料应进行认真初审把关,并拟定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报方案,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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