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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广州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三)注重落实,及时反馈。越秀区地税局要密切监控代征单位的代征情况以及费款的入库情况,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市局反映。其他区(市)地税局也应注意收集缴费人反映的情况,确保征收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1.《印发广州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略)
  2.《广州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费征收方案》
  3.《委托代征协议》(略)
  4.《代收费凭证》(略)
  5.《社会保险费重征费明细表》(略)
  6.《银行代征收社会保险费汇总申报表》(略)
  7.《广州市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略)
  8.《广州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费缴费指引》

  附件2
广州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
保险费征收方案

  根据《印发广州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08]48号)中有关规定和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模式
  (一)委托商业银行进行征收。地税部门委托商业银行作为代征单位进行征收。缴费人通过代征单位现有的渠道每年缴费一次或一次性趸缴。地税部门负责对代征单位的管理。地税、社保、财政部门之间职责分工不变。社保、地税和代征单位三方之间通过前置机传递应征和实征数据,社保部门提供应征数据给地税部门。代征单位负责按照应征数据进行征收并将实征数据返回给地税部门。地税部门定期返回实征数据给社保部门。代征单位定期向地税部门进行汇缴,地税部门将对汇缴数与实征数据进行核对。地税部门与社保部门、财政部门定期进行三方对账。初步拟定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和广州市商业银行为代征单位。今后,将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扩大到其他商业银行。
  (二)采用多种方式征收。商业银行通过营业网点柜台、自助终端、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批扣等现有的各种渠道进行征收,并负责开具缴费凭证。征收的费款统一缴入社保费代征专户。代征单位定期向地税部门申报并将费款划缴到社保费财政专户,定期同地税部门对帐。
  (三)越秀区局负责全市的具体征收工作。由市地税局与代征单位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市地税局指定越秀区局负责全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工作。越秀区局负责对代征单位的具体辅导、培训以及对代征社保费专户的检查和管理,负责相关的征收和统计核算工作,定期上报征收报表。同市社保局、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工作衔接,仍由市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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