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广州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2008年10月30日 穗地税函[2008]352号)
各区(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印发广州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08]48号,见附件1)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广州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费征收方案》(见附件2)。为了做好我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时间和征收范围。从今年11月1日开始,我局负责征收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费。征收范围覆盖越秀区、荔湾区、海珠区、白云区、天河区、黄埔区、萝岗区、南沙区。
二、征收模式。采用委托商业银行代征的方式,即居民医保费的征收模式。代征单位按照市局提供的应征数据,通过营业网点柜台、自助终端、网上银行、批扣等现有的各种渠道进行征收,并负责开具《代收费凭证》。征收的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费统一归集到代征单位的社保费代征专户。代征单位定期向地税部门申报并将费款划缴到社保费财政专户。市局按代征协议规定支付手续费。
三、代征单位。目前市局委托的代征单位有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和广州市商业银行。今后如其他商业银行具备了征收条件,市局将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委托代征单位。代征协议由市局统一签订。
四、越秀区地税局负责具体的征收管理工作。市局指定越秀区地税局负责全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费的征收管理工作。越秀区地税局负责的工作包括:1.与代征单位联系沟通;2.对代征单位进行相关的管理、指导与培训;3.对代征单位的社保费代征专户进行检查;4.定期接受代征单位的申报并开具划解缴款书,代征单位凭划解缴款书将费款划缴到社保费财政专户;5.与代征单位进行相关的对账工作;6.进行相关的统计核算工作,每月向市局上报征收报表;7.每半年向市局上报代征情况,由市局按实际发生数统一支付代征手续费。与市劳动社保局、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的工作衔接由市局负责。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各区(市)地税局要加强领导,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越秀区地税局要精心组织、落实责任、密切配合,严格按各项要求做好征收管理工作;
(二)做好宣传指引。各区(市)地税局要做好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费征收的咨询解释工作,帮助缴费人理解并掌握有关的缴费程序,顺利进行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