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新增一条核定起始日期为当年度1月1日的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方式核定记录。
(三)打印《应缴税种及申报征收事项核定通知书》,加盖主管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专用章,及时送达纳税人执行。
第十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认定结果汇总制作《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认定结果公示》(附件5),按有关信息公开管理规定,通过办税服务厅等渠道公示核定的应税所得率或应纳所得税额。每月1日起分别公示上个月认定结果,核定征收认定结果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稽查部门在稽查过程中发现纳税人出现《通知》第三条规定情形之一,应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按税务稽(检)查相关工作程序实施。
第二十条 《通知》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的时限内”,定为三个月内。
第五章 核定征收与查账征收的衔接
第二十一条 由核定征收方式改为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其核定征收年度的亏损和应摊未摊、应提未提的费用,不得在查账征收年度结转弥补或税前扣除。
纳税人由查账征收方式改为核定征收方式的,其以前年度未弥补的亏损不得在核定征收年度弥补。
纳税人由查账征收方式改为核定征收方式,再改为查账征收方式的,其以前年度已确认未弥补的亏损可从再改为查账征收方式的年度起弥补,但弥补亏损期限以发生亏损年度的下一年开始计算,5年内不论盈亏或者改变征收方式,均连续计算弥补年限。
第二十二条 税务机关通过税务检查、纳税评估,确认纳税人某项经济业务存在不实申报,只能准确核算应税收入额(成本费用支出),或应税收入额(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应税收入额)不能准确核算的,可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对该项经济业务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三条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造成少缴税款的,经查证属实,税务机关可以依法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情况、财务核算状况改变原来征收方式,采用适当的征收方式或者调整原来的应税所得率追征税款,并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