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指引的通知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纳税评估时,可根据纳税人税务稽(检)查报告、上年度汇算清缴查账报告等资料,发现纳税人确实存在《通知》第三条情形之一应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及时向纳税人送达《鉴定表》,由纳税人在回执上签收;纳税人收到《鉴定表》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填列、报送的,主管税务机关视同纳税人已经报送。
  主管税务机关窗口部门凭纳税人已签收的回执等资料在“大集中”系统中进行受理。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必须由税收管理员出具调查核实报告(附件3)。
  第十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非市级重点税源户的核定征收鉴定,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各区(市)地方税务局管理部门执行一般认定程序,时限为15个工作日。一般认定程序只是简化具体的业务操作流程,不改变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的执法主体,执法主体仍为各区(市)地方税务局。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通知》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调整鉴定、市级重点税源户核定征收鉴定,须执行特殊认定程序,即在一般认定程序基础上,再经税政部门、集体审议、业务分管局领导批准,认定时限为30个工作日。
  目前,“大集中”系统中文书流转环节的设定是不需经过税政部门、业务分管局领导,此环节需走纸质资料流转传递,管理部门领导岗应根据业务主管局领导在纸质资料上的批准结果,在“大集中”系统中录入终审意见。由于“大集中”系统文书流程与纸质资料流转不同步,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大集中”系统文书流程及认定结果建立相应的监控制度。
  第十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对认定结果为同意的纳税人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按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在其上落款和加盖主管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专用章,及时送达纳税人执行。
  主管税务机关已加具意见的《鉴定表》随同纳税人核定征收认定资料存档,不发纳税人。
  对上年度实行核定征收、本年度不同意继续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调整其税种核定,具体操作要求:
  (一)在“大集中”系统“登记应缴纳税种”模块,将纳税人原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实际终止日期确定为上一年度12月31日。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