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业-中介机构”是指从事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商标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价格事务所、保险公估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其他行业-房地产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税目注释中“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中“转让土地使用权”业务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第八条 核定征收纳税人兼营不同行业的,在核定其应税所得率时,应按《通知》第七条规定,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应税所得率。如兼营项目所属行业应税所得率高于主营项目所属行业应税所得率的,应在主营项目所属行业应税所得率的幅度空间内作上调处理;如兼营项目所属行业应税所得率低于主营项目所属行业应税所得率的,按主营项目所属行业确定应税所得率。
第九条 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年度终了后,在办理汇算清缴前应再次确认主营业务是否发生变化,若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已确定调整的应税所得率,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程序进行重新确认,并根据确认结果发出新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附件4),以此为依据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第十条 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收入不适用本工作指引第七条规定的应税所得率,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收入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外地来穗经营、临时经营除代开货物运输发票外,应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率除农林牧渔业按3%、房地产业按20%执行外,其他统一按本工作指引第七条应税所得率表中对应行业的第二档下限执行。
第四章 核定征收的程序
第十二条 纳税人提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的,由纳税人直接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附件1,以下简称《鉴定表》)回执(附件2)上签收。主管税务机关窗口部门凭《鉴定表》、纳税人已签收的回执、上年度汇算清缴查账报告等资料在“大集中”系统受理。
纳税人发生《通知》第九条、《通知》第十二条第二款、本工作指引第九条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窗口部门凭《鉴定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等资料在“大集中”系统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