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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指引的通知

  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对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采用定额加发票的方法核定其应税收入额。对其申报的应税收入额的合理性应进行评估查核,发现存在不实申报,必须通过合理方法调整。
  第七条 应税所得率应在规定幅度标准范围(见下表)内确定。各区(市)地方税务局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原则上本辖区内同一行业、同一收入规模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必须统一。各区(市)地方税务局在幅度标准范围内确定的各行业应税所得率需报市局备案。

序号

行业

上一年度

销售(营业)收入

应税所得率(%)

备注

1

农、林、牧、渔业

 

3-10

 

2

制造业

2000万(含)以下

7-15

 

2000万以上

9-15

 

3

加工、修理修配

500万(含)以下

10-30

 

500万以上

12-30

 

4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1000万(含)以下

7-15

 

1000万以上

9-15

 

5

交通运输业

2000万(含)以下

10-15

 

2000万以上

12-15

 

6

建筑业

2000万(含)以下

10-20

 

2000万以上

12-20

 

7

娱乐业

500万(含)以下

20-30

 

500万以上

24-30

 

8

服务业-饮食业

500万(含)以下

10-25

 

500万以上

12-25

 

9

服务业-旅游、广告、代理

500万(含)以下

20-30

 

500万以上

24-30

 

10

服务业-中介机构

500万(含)以下

20-30

 

500万以上

24-30

 

11

服务业-仓储业、租赁业、旅店业、其他服务业

500万(含)以下

10-30

 

500万以上

12-30

 

12

其他行业-文化体育业

2000万(含)以下

10-30

 

2000万以上

12-30

 

13

其他行业-房地产业

 

20-30

 

14

其他行业

500万(含)以下

10-30

 

500万以上

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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