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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指引的通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
核定征收工作指引的通知
(2008年10月27日 穗地税发[2008]173号)


局属各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做好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市局制定了《广州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主管税务机关要重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把核定征收工作作为实现企业所得税税源“抓大、控中、规范小”的有效途径。
  二、各主管税务机关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核定征收方式纳税人的日常税收管理,防止出现“重核定,轻管理”现象。要通过加大检查、评估工作力度,与日常征管检查、纳税评估和汇算清缴审核检查工作结合起来,防止纳税人有意通过核定征收方式降低税负,提高税收征管工作效能。
  (一)要重点检查纳税人销售(营业)收入或成本费用支出情况。要对纳税人申报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的可靠性进行评价,确认收入、成本、费用总体的合理性。对有成本费用支出发生而收入明显偏低的,要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按成本费用)方法核定。
  (二)纳税人核算资料不全或无核算资料的,可采用调查购货方或进货方资料,查阅银行账号、资金往来情况等多种方法核实。
  (三)要重点关注纳税人不合法凭证来源,并将信息传递给相关部门跟踪落实。
  三、稽查部门要加大对核定征收方式纳税人稽查的力度,合理确定年度稽查面。要重点检查纳税人收入和成本费用支出是否有不实、虚假申报现象,对不合法凭证要追踪来源,有效打击违法行为。
  四、本工作指引中第十一条所指称外地来穗经营、临时经营业务,已在本指引下发前按《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指引>的通知》(穗地税函[2007]43号)第九条第四款执行的,不再进行调整。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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