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新、扩建项目增人增加的基本工资和各种补(津)贴(按实际支付计算)。
(3)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的企业,增减人员按企业平均工资水平核增或核减的工资。
(二)2009年核定
1.连续挂钩企业,2009年工资总额基数按上一年实提效益工资总额调整翘尾并减去成建制划出职工工资后核定。
2.2009年首次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其工资总额基数原则以上年劳动工资统计年报中的工资总额实发数为基础,核减一次性补发上年工资、成建制划出职工工资以及各种不合理的工资性支出,核增上年增人、成建制划入职工的翘尾工资后确定。
三、浮动比例系数的确定
浮动比例根据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水平和人均利税率等经济效益指标以及企业工资总额和经济效益指标的比例关系,并适当考虑企业规模、所属行业因素,按企业纵向比较与企业之间横向比较相结合的方法确定,一般控制在1:0.8以内。对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指标倒挂的企业以及工资水平高、增长快的行业(企业)要适当调低挂钩浮动比例系数;实行减亏和工资总额包干的浮动比例系数,不得超过1:0.3。
连续挂钩企业的工资浮动比例系数,均按年初挂钩方案核定的系数执行。执行年初核定系数确有困难的,其系数经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定后,可在0.2的幅度内予以调整。
四、工效挂钩工作的管理
1.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共同负责制定全市工效挂钩的政策和实施办法,并对企业执行工效挂钩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国有企业的工效挂钩工作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共同负责。其中,市属国有企业工效挂钩经其主管部门劳资、财务审核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核定;区、县(市)属国有企业工效挂钩,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核定。
五、有关规定和要求
1.时间要求。2008年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应填报《二00八年工效挂钩企业工资同( )挂钩结算表》,同时提供如下依据和凭证:《2008年劳动工资年报》、财务报表、《2008年核定表》及各类增减人员手续等。2008年的工效挂钩结算工作在2009年1月20日前结束。对财务决算封帐后再报审的企业,负责其工效挂钩的部门对其工效挂钩结算方案将不予审核和核定,按其自行退出工效挂钩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