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08年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的通知
(沈劳社发[2008]54号)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各企业集团(公司),工效挂钩企业:
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08年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08]206号)的要求及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有关规定精神,为做好我市工效挂钩企业2008年结算和2009年核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经济效益指标的计算和确定
(一)2008年结算
2008年实行工效挂钩(含“两低于”、“工资总额包干”)的企业,均按年初核定的方案进行结算。
1.实行工资同实现税利挂钩的企业,实现税利指标按2008年应上缴的营业税、消费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实际上缴的增值税及实现的利润总额计算。
2.对未经核准,企业少摊或少提固定资产折旧而虚增的利润,计算新增工资时予以剔除。
3.同减亏或工资总额包干挂钩的企业,其实现的税金不得用于计算新增效益工资。
4.因成建制划出划入、新扩建增人等原因,当年核增或核减工资总额的,要相应调整效益指标基数。
(二)2009年核定
1.连续挂钩企业2009年经济效益基数按上一年的经济效益基数和其净增减额之和核定。
2.2009年首次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一般以实现利润、实现利税为主要挂钩指标。亏损企业可实行工资总额与减亏指标挂钩办法。
经济效益指标基数要按照鼓励先进的原则核定,一般以上年经中介机构审计确认的会计报表中实际完成数为基础,剔除不可比因素或不合理部分,并参照本市同行业平均水平进行核定。新挂钩企业如果上年实际完成数低于前三年平均数,则以前三年平均数为基础核定。
3.核定经济效益指标基数应考虑以下因素:
(1)列入国家计划的新建扩建项目由基建正式移交生产后的增人,应参照同行业或该企业人均效益水平合理核增挂钩的经济效益指标基数。
(2)企业之间成建制划出职工,按上年经中介机构审计确认的会计报表数据调整经济效益指标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