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工资手册》的审核、签发、监督按隶属关系实行市、区两级分类管理。
(一)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1.中央、部队在沈企业;
2.市各委办局、行业管理办所属企业;
3.市各企业集团(公司)本部及其下属企业;
4.在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5.在沈各金融机构和保险公司;
6.上述企业与港澳台或外商合资、合作经营的企业;
7.港澳台或外商独立投资经营的企业。
8.其他
(二)区、县(市)、开发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1.区、县(市)、开发区所属的国有、集体企业;
2.驻区的民营企业;
3.驻区的私营企业;
4.驻区的外地驻沈企业或分支机构(包括港澳台或外商独立投资经营企业的驻沈分支机构);
5.经区、县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6.上述企业与港澳台或外商合资、合作经营的企业。
(三)经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成立的企业到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理《工资手册》。
六、《工资手册》中的工资总额使用计划按下列方法核定:
1.公有制投资为主体,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在依据企业效益提取的工资总量内,自主编制工资总额使用计划;未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依据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效益增长幅度的原则核定。
新办企业,根据我市发布的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及行业平均工资水平核定。
2.中央在沈及部队在沈单位需持企业主管部门下达的工资总额使用计划文件;企业将上述工资总额计划分解到下属分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外地驻沈企业,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在上级主管部门没有下达前,由劳动行政部门按企业上年度上级部门下达的工资总额使用计划80%的数额核入《工资手册》,待其上级部门下达计划后再予调整。
3.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自主确定。
依据上述核定办法,用人单位将确定的年度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如实填入《工资手册》中,按隶属关系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签章后,方可持《工资手册》到其开立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提取工资性现金。在执行年度工资总额使用计划中,遇有合理调整因素,可按上述核定办法随时对工资总额使用计划予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