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核发2009年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的通知
(沈劳社发[2008]52号)
各区、县(市)、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各商业银行,市直各委办局、企业集团(公司),中央、部队在沈企业及各类企业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简称《工资手册》)是各类企业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简称用人单位)到银行支取工资性现金的重要凭证,是国家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宏观管理的重要措施。为加强用人单位《工资手册》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
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第196号令)规定,现就核发我市2009年《工资手册》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我市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的《工资手册》统一使用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制发的《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并实行统一管理。
二、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登记并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且在沈阳市金融机构开立基本账户的用人单位,均属核发《工资手册》范围。
三、用人单位应当凭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工资手册》,在其开户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支取工资性现金。
《工资手册》作为用人单位在其开户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支取工资性现金的凭证,用人单位不论采取何种工资支付形式,如现金、转账(含信用卡、委托代发)内扣等均应在核准的《工资手册》中予以记载。
四、列入《工资手册》的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关于
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