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聘任在山东每年工作三个月及以上的院士政府津贴和科研补助经费,仍按省委组织部 、省人事厅 《关于认真做好聘任院士工作的通知》(鲁人发[2004]24号)规定,在年度聘期结束后拨付。
(三)各单位在收到上述款项后,务于两周内将收据寄至或径送省人事厅办公室财务室。
(四)为及时了解住鲁院士工作情况,做好院士服务工作,请院士所在单位将2008年度科研补助经费支出情况和院士主要工作情况填写《院士工作情况简表》(附件4),于2008年9月底前报省人事厅。
四、科研补助经费要落实到具体项目,专项用于院士及其所带领的课题组在人才培养、学科建设、项目研究和应用开发等方面的支出,不得用于岗位津贴或挪作他用。各单位要加强科研补助经费的管理和项目考核,提供相应的配套条件,支持院士及其所带领的科研团队多出成果,多出人才,多出效益。省人事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跟踪了解和评估科研补助经费的使用情况,充分发挥政府投入的产出效益和导向作用。
联系人:省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段永建 电 话:0531-86062283
省人事厅办公室财务室
韩昌宪 电 话:0531-86118345
地 址:济南市省府前街1号
邮 编:250011
附件:1.享受政府津贴专家变动情况表
2. 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情况变化报告表
3.博士生导师汇总表
4.院士工作情况简表
5.享受政府津贴专家岗位津贴和科研补助经费标准
二○○八年九月十六日
附件1:享受政府津贴专家变动情况表
单位或部门(盖章):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开户行: 开户名: 账号:
序号
| 姓名
| 系列
| 变 动 情 况
|
调入
| 调离
| 去世
| 新当选
| 本系统本
地区流动
| 时间
| 原工作单位
| 新工作单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