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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征兵办公室等部门关于做好征集各级各类院校毕业生入伍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服义务兵期满退出现役后选择复学的,享受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优待政策,由入伍所在地政府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金4万元。取消沈民〔2005〕84号文件关于在校大学生入伍补助金按每人每年1万元标准执行的政策。其他政策规定仍按辽征发〔2002〕9号文件执行。

  二、实施扶持就业政策

  (一)实施报考公务员和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倾斜政策。全日制高等学校毕业生服役期满退出现役的,参加面向社会报考辽宁省辽西北地区县(市、区)、乡镇机关公务员的,笔试总成绩加5分(单科加2.5分);参加面向社会报考市事业单位的,笔试总成绩加5分(单科加2.5分);市公安、监狱劳教系统基层一线岗位招收公务员(警察)的,按30%的比例专门招录服役期满退出现役的全日制高等学校毕业生。如退役当年未能参加面向社会报考公务员、事业单位或报考未被录用的,只要符合相关招录规定条件,可继续报考并享受上述优惠政策。被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正式录用(聘用)后,服现役时间计算工龄;自谋职业期间缴纳养老保险金的,缴费年限可计算为工龄。

  (二)鼓励自主创业政策。退役士兵首次自主创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正常纳税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2000至4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退役士兵家庭为城镇低保户的补贴4000元,为城镇低保边缘户的补贴2400元,为一般家庭的补贴2000元。所需资金由省、市、区三级财政各承担三分之一。

  (三)支持退役士兵创业的典当融资政策。典当行对创业者免收典当综合费用,对免收的典当综合费用由财政部门按照27‰的月综合费率给予一次性补贴,综合费用补贴的当金上限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当金利息由当户个人承担。

  (四)小额担保贷款政策。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按规定程序向经办金融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一般为2万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经办金融机构可按照人均不超过5万元、总额一般为20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支持。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以展期2年。

  (五)税收减免政策。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娱乐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和家禽、牲畜、水生动物配种及疾病防治业务的,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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