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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征兵办公室等部门关于做好征集各级各类院校毕业生入伍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征兵办公室等部门关于做好征集各级各类院校毕业生入伍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沈政办发[2008]5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征兵办公室、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委教科工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事局、市委组织部、市司法局、市工商局、市地税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做好征集各级各类院校毕业生入伍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月三十日

  关于做好征集各级各类院校毕业生入伍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征兵办公室、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委教科工委、
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人事局、市委组织部、市司法局、市工商局、
市地税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业管理部)

  为深化征兵工作改革,提高新兵征集质量,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征兵办公室等部门关于做好征集各级各类院校毕业生入伍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63号)精神,现就做好从全日制高中以上层次各级各类院校(普通本科、高职高专、普通高中、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下同)毕业生入伍工作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落实优待安置政策

  (一)入学前属农村居民的各级各类院校毕业生,以及初中、成人教育等毕业生,入伍后(义务兵)其家庭优待金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入学前属城镇居民的各级各类院校毕业生及成人教育毕业生,入伍后(义务兵)其家庭优待金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所需资金按原配比比例执行。

  (二)入学前属城镇居民的各级各类院校毕业生、成人教育毕业生和入学前属农村居民的普通本科、高职高专毕业生,服义务兵期满退出现役的,享受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城镇退役士兵有关安置政策。选择自谋职业的,由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政府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金4万元,服役满2年继续服役的,每年增加1000元,至5万元为止,所需资金按原配比比例执行。选择安排就业的,由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政府按当地城镇退役士兵有关政策规定予以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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