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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全市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的通知


  1.中型水库一律上收到区、县(市)以上水利部门管理;小Ⅰ型水库上收到区、县(市)或乡镇管理;小Ⅱ型水库上收到乡镇管理,确有原因不能上收到乡镇管理的,应由乡镇与水库所在村签订责任状,由村委会代为管理。

  2.按照《关于转发市水利局沈阳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08〕38号)要求,尽快建立、健全水库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落实管理及维修养护经费来源。

  3.各有关地区要尽快解决部分水库承包、租赁等遗留问题,为水库的除险加固及运行管理创造有利条件。

  四、责任分工

  (一)市水利局负责统筹编制中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规划;协助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争取上级的资金补助,并协助制定市投资计划及政策;落实中型和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初步设计的初步审查及报送工作;配合国家、省和市有关部门开展稽查、审计和专项检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限期整改;指导、督促各区、县(市)加强建设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发生较大以上质量和安全责任事故;指导、督促各区县加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等制度,及时组织验收;建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月报制度,定期公布建设进展情况;指导、督促各区、县(市)水库管理体制改革和水库安全运行管理责任制的落实。

  (二)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安排中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的前期工作,统筹制定中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的市配套资金政策,及时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对建设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市财政局负责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市本级配套资金的筹措工作,并制定相关配套资金政策,落实年度资金渠道、额度和预算指标,监督、检查资金使用与管理。

  (四)各区、县(市)政府工作责任。

  1.各区、县(市)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负总责,各区、县(市)长为第一责任人。

  2.按照隶属关系和分级管理的原则,逐库落实行政和建设管理责任人,建立健全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责任主体不到位、责任不落实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3.针对各个工作环节,明确行政和技术责任人,积极协调落实经费,确保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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