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全市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的通知
(沈政办发[2008]5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切实做好我市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确保全市水库运行安全,根据《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08〕1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责任的通知》(辽政办〔2008〕17号)精神,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战略部署,以实际行动落实科学发展观,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全面落实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责任制,确保组织领导到位、资金到位、措施到位、管理到位、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管到位。建立健全水库安全运行责任制,严格执行水库限制运用和安全度汛计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水库必须空库迎汛。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与水库管理体制改革同步推进,建立健全水库良性运行机制。2010年底前,全面完成我市中型和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任务。2012年底前,全面完成我市其他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任务。
二、项目审批和资金安排
(一)项目审批与管理。
中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按现行基本建设程序实施,由市发改委纳入年度计划,报省发改委审批。
重点小型病险水库(小Ⅰ型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参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由市水利局拟定计划,报省水利厅组织审批和验收,各区、县(市)政府组织建设。
其他小型病险水库(小Ⅱ型水库)由市水利部门审批和验收,报省水利厅备案,各区、县(市)水利部门组织建设。
(二)资金安排。
我市病险水库加固项目建设资金由中央、省、市三级财力按比例筹集。市级及市级以下配套资金全部由市本级财政承担。中型水库除险加固所需资金由市发改委纳入年度计划安排,市财政局落实配套资金;小型水库加固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局从水利建设基金中安排。
三、水库管理
各级水库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切实做好水库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