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条件的区、县(市)公安部门要在救助管理站内设立警务室,协助救助管理站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管理;对流浪乞讨人员在救助期间非正常死亡的,由公安、司法部门做出鉴定,并依法进行处理。对违法乱纪的受助人员和滋扰救助管理站正常工作秩序的人员,由公安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五)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设施发展规划,统筹考虑儿童福利机构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建设,将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具体落实和监督评估规划的实施。
(六)卫生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医疗救治工作。要会同民政、财政部门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对突发急病的受助乞讨人员及时进行治疗。要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内医疗机构的业务指导监督。
(七)财政部门要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统筹考虑,切实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生活、医疗、教育、安置等工作的顺利开展。
(八)劳动保障部门要为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免费的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为流浪乞讨人员回归社会创造条件。
(九)司法行政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
未成年人保护法》、《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残疾人保障法》和《办法》等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保护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工作,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消除隐患,做好乞讨人员外出流浪的预防工作。要配合公安部门打击与流浪乞讨有关的违法犯罪行为,协助民政部门做好监护人无法履行职责的服刑人员子女帮扶工作。
(十)按《通知》精神,交通和铁路部门要为救助管理站购买乘车凭证和接送流浪乞讨人员进出站创造有利条件。
四、保障措施
(一)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社会化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不断完善和落实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政策,积极推进救助管理社会化体系建设,切实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
(二)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沟通联系,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不断完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社会化工作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