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强救助管理机构规范化建设。各级民政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安全责任制及工作人员行为规范、重大事故责任追究等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管理,规范救助程序,实行规范化管理;要强化救助管理专业知识和应用技能的培训,树立爱岗敬业思想,转变工作方式,增强法制意识、服务意识,提高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和服务本领;要加强救助管理机构基础设施建设,配置必要工作设备,保障救助管理社会化工作的有效运行。
三、部门职责
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社会化救助管理工作,事关社会稳定与和谐社会建设。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以相关政策法规为依据,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齐心协力做好救助管理社会化工作。
(一)民政部门是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要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发展规划,制订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政策法规和工作规范,组织救助管理站人员培训,指导救助管理站开展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加强对救助管理站的监督管理。
救助管理站要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全面的救助服务,采取多种措施做好受助人员的生活、教育、管理、返乡和安置工作。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有不良行为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法制教育、行为矫治和心理辅导。对监护人无法履行职责的服刑人员子女,要提供临时生活照料或给予相应安置。市级救助管理站对各地区救助管理站负有业务指导责任。
(二)综合治理部门要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考核内容,对预防流浪乞讨人员违法犯罪工作管理不力、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数量多和外出流浪乞讨现象严重的地区下达督查通知书,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实施一票否决,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行政执法部门对流浪乞讨人员应做好告知救助方式,引导或护送其到救助管理站,发现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和反复纠缠、强行讨要,以及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要及时报警,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四)公安部门对流浪乞讨人员应做好告知救助方式,引导或护送其到救助管理站求助。要依法惩治诱骗、拐卖、残害流浪乞讨人员和组织、操纵、教唆乞讨人员,特别是流浪未成年人、残疾人进行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
要利用社区警务室设置救助点,协助社区对辖区内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救助管理职能。公安及协勤人员在社区执勤中,要及时引导流浪乞讨人员到附近的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对流浪乞讨人员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要及时护送或通知救助管理站实施救助;发现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或精神病人,要及时通知110及120送往定点医院救治,110负责出具相关情况说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