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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推进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社会化意见的通知

  二、工作任务

  推进救助管理社会化要以市、区、县(市)救助管理站为平台,以社区救助点为依托,建立专职救助人员和兼职救助信息员、社会志愿者和群众广泛参与的救助管理队伍,充分发挥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达到救助管理工作社会化的目的。

  (一)健全救助管理法规政策体系。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根据《办法》,结合实际,制订和完善救助管理制度。要建立健全社会扶助制度,将临时救助与其他长效救助措施有机结合,从源头上控制流浪乞讨现象。要整合现有的社会管理的法规资源,出台相关政策,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的约束性管理。

  (二)建立救助管理工作网络体系。各地要充分利用社区现有资源,设立救助点,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救助管理工作。要聘请志愿者作为救助信息员或联络员,做好辖区困难群众外出流浪乞讨的预防工作,规劝、引导外地流浪乞讨人员到辖区内救助管理站求助。

  救助管理站要指导辖区内救助点开展救助工作,并加大街头巷尾的救助巡查力度;要在城市出入口处、商业繁华区、交通要道、车站等重点区域设立救助引导标识牌、公示求助电话号码;要通过流动救助车巡视救助的形式,开展好主动救助工作;民政、公安、行政执法等部门要将救助管理机构所处位置、联系电话、交通路线等内容印制成救助指导卡,下发到基层单位,便于基层单位在执行公务时,引导、护送流浪乞讨人员到救助管理机构求助。

  (三)创新救助方式。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对流浪乞讨人员要实施分类救助。对无生活能力的由救助机构予以保护性救助;对有生活能力却好逸恶劳或以敛财为目的的,要对其实施严格管理,加大教育力度,促其自立自强;对以乞讨为名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等违法行为和强讨恶要的,要依法进行处理;对编造虚假姓名、有意隐匿真实情况或跑站骗助的,救助管理站不予救助;对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要坚持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送定点医院救治,待病情稳定或治愈后再由救助管理机构救助。

  (四)完善救助管理工作运行机制。市民政局和各地区民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检查指导救助管理站和救助点开展工作。各救助管理站要根据《办法》,在搞好站内救助的基础上,在接到求助信息后,及时赶赴现场,甄别情况,实施分类救助;各社区救助点要对社区经常外出流浪乞讨人员登记造册,通过帮助其就业、办理低保、提供临时救济等方式,帮助其解决生产、生活困难;鼓励和倡导社会组织和市民主动引导、护送流浪乞讨人员到救助管理站(点)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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