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推进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社会化意见的通知
(沈政办发[2008]5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民政局《关于推进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社会化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月十六日
关于推进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社会化意见
根据国务院《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推进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社会化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29号,简称《通知》)精神,为切实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提高救助管理水平,加强社会管理和社会建设,现就推进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以下简称“救助管理”)社会化提出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落实“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宗旨,完善救助管理法规政策,加强救助机构基础建设,规范救助管理运行机制,建立救助管理社会化工作的网络体系,实现对流浪乞讨人员的分类救助,创建良好的社会氛围,切实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全面提高我市救助管理工作水平。
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救助为主导,社会救助为辅助的原则。不断强化政府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责任,引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
(二)坚持救助管理与预防流浪并重的原则。通过不断加大救助管理和流浪预防工作,切实减少流浪乞讨人员。
(三)坚持自愿受助和主动救助相结合的原则。在自愿受助、无偿救助的基础上,不断加大主动救助的工作力度,使流浪乞讨人员得到及时救助。
(四)坚持救助标准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原则。实现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水平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而不断提高,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