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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政府绩效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开展绩效评估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政府绩效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开展绩效评估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沈政办发[2008]5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政府绩效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开展绩效评估工作的实施意见》,业经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月十六日

关于开展绩效评估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政府绩效评估工作领导小组)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沈阳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步伐,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省政府对各市政府工作绩效评估实施细则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19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绩效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对各市政府绩效评估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37号)精神,现就全市政府系统开展绩效评估工作提出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省政府对各市绩效评估内容和《市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重点任务,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和量化考核的原则,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绩效评估机制和科学、合理、可操作的绩效评估体系,充分发挥绩效评估的激励作用,不断提高政府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评估对象、分类及内容

  (一)评估对象:各区、县(市)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单位;部分中、省直驻沈单位。

  (二)评估分类:绩效评估对象分为A、B两大类。

  A类:区、县(市)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

  B类:市政府组成部门、市直单位及部分中、省直驻沈单位。

  根据属性相近、相互可比的原则,将B类细分为B1、B2、B3、B4。B1为综合及社会管理、服务部门,B2为经济部门,B3为执法部门,B4为部分中、省直驻沈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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