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沈阳棋盘山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区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沈政发[2008]2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快沈阳棋盘山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区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一月七日
关于加快沈阳棋盘山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区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推进沈阳棋盘山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的快速发展,增强该区文化产业的整体实力和竞争力,经市政府研究,在资金、土地、税收等方面积极扶持示范区发展建设。具体政策措施如下:
1.加大财政对文化产业的投入。自2008年起连续三年,每年从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2000万元,支持示范区文化产业发展。
2.支持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自2008年起连续五年,市财政对示范区内的道路、管网、通讯、电力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按实际投入实行全额贴息。对示范区争取到的国家、省专项资金,市、区两级按1:1比例配套,各负担50%。
3.建立示范区的林业、水利、环保等整体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并纳入全市规划。林业、水利、环保等生态环境建设资金向示范区倾斜。
4.示范区内的文化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经营用土地和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5.示范区内的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化保护等文化单位,在自有场所举办的属于文化体育业税目征税范围的文化活动,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6.示范区内的电影发行单位向放映单位收取的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
7.经国家批准成立的报业、出版、发行、广电、演艺、电影、体育等集团,经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合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8.在2008年内新办或转制组建的报业、出版、发行、书报刊印刷、广电、电影、放映、演艺等文化产业企业,免征2008年企业所得税。
9.二环内向示范区转移的文化产业企业,其土地出让金在扣除征地拆迁成本、提取“三金”后,划拨给示范区,用以支持区内文化企业的发展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