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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查处违法排污实现零申报行动方案及督查考核办法的通知

  (二)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污染物防治设施,偷排或者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三)违反危险废物(医疗危险废物)收集、转移、处置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

  (四)违反声环境管理规定,厂界噪声、建筑施工噪声污染扰民的违法行为。

  (五)违反国家产业政策,采用被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进行生产的违法行为。

  (六)其它污染环境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行为。

  四、工作措施

  (一)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单位,一律依法从重处罚。

  (二)对依法被处予责令停止建设、停止生产或使用、取缔、关闭等行政处罚的,市及县(市)区发改、经济、环保、规划、国土、工商、建设、公安、滇管、卫生、水利、市政公用、房管等有关部门和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呈贡新区、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以下简称“五个管委会”)要结合各自工作职责,采取强制措施。对责令停止建设、停产停业治理的,各部门(管委会)应当暂扣许可证,并建议有关单位停止贷款、证券融资和保险;对责令取缔、关闭的,要组织集中行动,各相关部门(管委会)根据职责吊销许可证,并建议有关单位停止其供水、供气、供电。

  (三)实行惩治违法单位及个人“黑名单”制度。从2008年9月30日起,对存在环境违法行为以及未完成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的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由市、区(县)两级环保、滇管部门或者五个管委会列入“环境违法黑名单”。

  列入“环境违法黑名单”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市、区(县)两级环保、滇管部门或者五个管委向全市发通报,并在主要媒体公开曝光,公布违法事实和查处意见;单位被列入“环境违法黑名单”的,通告信贷(银行)保险部门该企业为投资风险高危企业,抄送有关部门取消企业和领导年度评先资格。

  被曝光的违法单位或者个人必须自费在当地市级以上媒体上刊登向社会公众道歉书并做出整改承诺。不公开道歉或者不履行环保承诺的,不得恢复生产经营。

  进入“环境违法黑名单”的单位或者个人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和公开道歉及承诺义务,经整改后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并连续三个月未发现超标排污的,由市、区(县)两级环保、滇管部门或者五个管委会正式发文并在新闻媒体公布该企业撤出“环境违法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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