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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入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即一级企业,下同)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主要包括:

  1.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交国家的利润;

  2.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

  3.企业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收入;

  4.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5.其他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支出主要包括:

  1.资本性支出。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国有企业发展要求,以及国家战略、安全等需要,安排的资本性支出;

  2.费用性支出。用于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等方面的费用性支出;

  3.其他支出。具体支出范围依据我市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任务,统筹安排确定。

  具体支出范围依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任务,统筹安排确定。必要时,可部分用于社会保障等项支出。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和审批

  (五)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独编制,预算支出按照当年预算收入规模安排,不列赤字。

  (六)市级财政部门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以及其他有国有企业监管职能的部门和单位,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统称预算单位)。

  (七)试行期间,市级财政部门商国资监管、发展改革等部门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报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各预算单位。各预算单位具体下达所监管(或所属)企业的预算,抄送市财政局备案。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

  (八)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和各主管部门(协会)收取、组织上交。企业按规定应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应及时、足额直接上交市级财政。

  1.市属有关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应当定期向市级财政申报。具体申报时间及要求:应缴利润,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由市属企业一次性申报;应缴国有股股利(息),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没有设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下同)表决日后30个工作日内,由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据实申报;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由企业据实申报;国有企业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30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据实申报;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在收益确定后30个工作日内,由相关单位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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