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志愿者队伍,主要从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城市社区、农村村民小组、公益团体等社会力量中动员具有一定救援知识和技能的志愿者组成,参与应急工作的后勤保障、疏散安置、宣传动员等非一线工作。
(6)后备队伍,由驻昆解放军、武警、预备役部队组成。后备队伍按有关规定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6.3经费保障
按照分级负担、财权事权相结合的原则,市级财政对Ⅲ级(较大)及以上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和善后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补助,并积极争取上级支持;Ⅳ级(一般)以下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及善后工作经费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
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应急管理投入机制,年度财政预算应安排防范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有关经费;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确保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和鼓励保险企业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保险业务,积极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灾害事故保险;逐步加大社会救助的比重,广泛动员和开展救助捐赠活动,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探索设立全市突发公共事件救助基金的机制。
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市级有关部门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办法,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6.4物资保障
做好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物资、食品和基本生活用品的储备、维护、备勤、征用工作。市商务局、市民政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抢险救援、救灾救济物资和基本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及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物资储备工作。
6.5基本生活保障
市民政局等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干净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6.6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局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做好医疗设施、装备、药品、防疫物资的储备和调度工作,合理布设和建立急救站点,确保有效实施现场救治,逐步实现应急卫生资源的有机整合。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6.7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局、市公安局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根据需要请省人民政府协调昆明铁路局、云南机场集团公司、东航云南分公司等部门,保证应急物资和人员的快速运输。紧急情况对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由市级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有关部门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6.8治安维护
公安、武警部队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防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6.9人员防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指定或建立与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险场所,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地转移或疏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