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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2008)

  (7)通信保障组。由各级无线电管理部门牵头,预备役通信部队、通信企业、人防等部门参与,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通信保障工作。

  (8)交通保障组。由公安、交通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维持处置现场及周边的交通秩序,抢修受损、堵塞的道路、桥梁,保障救援车辆、人员顺利通行。

  (9)物资经费保障组。由民政、财政、商务、发展与改革、经济、交通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组织、调集、运输、征用应急物资、设备、食品、药品、房屋、场地等;保障和落实应急经费。

  (10)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牵头,主要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食宿后勤保障和物资运输、道路引领等工作。

  (11)新闻报道组。由市新闻办牵头,广电局等部门配合,主要负责制定新闻报道方案,引导媒体宣传和发布事件情况、处置进展、预警公告等信息,组织媒体向公众做好自救防护等知识宣传。

  (12)专家技术组。由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相关专家组成,主要负责为事件处置提供趋势预测、风险评估、处置建议等专业技术支持。

  (13)社会动员组。由宣传、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单位组成,主要负责动员和组织公民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稳定公众情绪。

  (14)涉外工作组。由外事部门牵头、台办、公安、外宣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处理涉及港澳台和外籍人员的事宜,接待、协调外国及港澳台新闻媒体的采访。

  (15)市场稳定组。由工商局、技术监督局、商务局、发展与改革、公安局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保证市场供应,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16)善后工作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牵头,民政、卫生、保险等单位和社会公益组织组成,主要负责清理、监测现场;调拨、接收、发放救济款物;对伤员进行生理和心理治疗;妥善处理遇难者遗体;理赔、救助捐赠等。

  除以上各工作组,还应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需要,组建其他必要的工作组。

  5.2.4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危险因素消除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

  发生在我市管辖范围内,由省应急委负责处置的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状态解除,由市人民政府或省级有关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或者省级各专门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也可根据省人民政府领导指示办理。由市应急委负责处置的Ⅲ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状态的解除,由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市级有关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或者市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也可根据市人民政府领导指示办理。由县(市)、区负责处置的Ⅳ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状态的解除程序,由发生地县(市)、区政府自行决定。

  5.3恢复与重建

  5.3.1善后处置

  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市级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各级社会公益组织应广泛动员和开展捐赠活动。相关保险公司根据投保合同及损失情况及时理赔。

  5.3.2调查与评估

  事发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会同上级主管部门组成调查组,及时组织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调查,突发公共事件的责任单位和涉及的相关单位要予以配合。

  突发公共事件调查组应当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及时、准确地查清事件性质,查明事件的原因和责任,提出防范和改进的措施。在规定时限内,向市人民政府作出报告。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当对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应急办组织有关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对上一年度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向市人民政府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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