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情况下,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政务值班人员可直接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报告市人民政府。遇有紧急重大突发情况时,当地群众应当迅速向本地或上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报告。
市应急办要及时汇总上报突发公共事件的重要信息和情况,同时将国家、省、市领导作出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批示或指示,传达给有关地区和部门,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及时掌握一般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报送,不受分级标准限制;市级有关部门向省级有关部门上报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同时,应将信息抄报市人民政府。
报告内容包括:事件种类、发生时间、地点、范围、程度、人员伤亡和损失情况,存在的隐患,采取的措施,请求帮助解决的问题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有关法律、法规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报告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2信息共享
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信息共享系统,在可能发生或者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除有保密要求规定的以外,要及时互通情况,通报所采取的措施和对策。
可能或发生Ⅳ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涉及或影响到相邻州(市)的,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及时通报相邻地区。可能或发生Ⅲ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涉及或影响邻州(市)的,由市人民政府及时通报相邻地区。可能或发生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由省人民政府按程序及时通报相邻省(区)。
突发公共事件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者影响到境外,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或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5 应急机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要会同有关部门,普查、整合各有关方面的资源,建立健全快速反应系统;加强农村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能力建设。县(市)、区人民政府驻地城镇要充分发挥在应急救援工作中的骨干作用,协助周边地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流程示意图见附件10.5。
5.1分级负责
市内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由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根据以下规定分级负责处理。
(1)发生Ⅰ级(特别重大)和Ⅱ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前期处置工作。市应急委接报后立即启动本预案和相关市级预案进行处置,待上级预案启动后,按上级应急领导机构和现场指挥机构的要求开展工作。
(2)发生Ⅲ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时,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市应急委启动本预案和相关市级预案并负责处置。
(4)发生Ⅳ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时,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本级预案并负责处置,市人民政府做好指导、协调工作。
上级预案启动后,相关的下级预案随之启动。
需要多个市级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牵头,其他部门予以协助。
5.2应急处置
5.2.1先期处置
发生或即将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得到核实后,在尚未划定突发公共事件级别之前,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和有关单位负责人接报后,要立即赶赴现场,迅速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先期处置可采取如下应急措施:
(1)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2)紧急调配行政区域内的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
(3)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4)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情况。
(5)向社会发出避险警告或预警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