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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2008)

  (1)事件的基本情况和可能涉及的因素,如事件类型、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所处的气候条件,周边的建筑、交通和人口密度情况,以及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等。

  (2)事件的危害程度,如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的危害。

  (3)事件可能达到的等级,以及需要采取的应对措施。

  过监测和预测分析,若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机率较高、影响较大,市级有关部门和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及早采取预防和应对措施,同时迅速报告市应急办。

  3.2预警级别和发布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一般划分为4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专业监测机构、下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的报告,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发生、发展的趋势和危害程度,经报请批准后,可以发布预警信息。

  (1)红色或橙色预警信息,表示可能发生Ⅰ级(特别重大)或Ⅱ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由上级应急领导机构发布。

  (2)市应急委根据接报信息和专家分析,进一步核实情况,报请省应急办同意后,可以发布黄色预警信息,表示可能发生Ⅲ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3)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接报信息和专家分析,实地了解情况,报请市应急委和省应急办同意后,可以发布蓝色预警信息,表示可能发生一般(Ⅳ级)突发公共事件。

  (4)预警信息发布后,需要变更预警内容的,应当及时发布变更公告。

  预警信息的发布内容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预警信息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对残疾人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新闻、通讯、人防等部门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有义务按照当地人民政府要求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发布后,各地、各部门应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相关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法律、法规对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和发布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4 信息报送



  4.1信息报告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报送以政务值班系统为主渠道。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是受理报告、向上级报告、向有关地区和部门通报突发公共事件的责任主体。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分级标准”切实做好信息报告工作,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1)发生Ⅰ级(特别重大)和Ⅱ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后,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立即如实向市应急办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接报后,市应急办除立即进行应急处置外,还应在30分钟内提出启动本预案和相关专项预案的意见,报市应急委主任或副主任审定后实施。事件的基本情况和处置情况由市人民政府在2小时内上报省人民政府,抄送省级有关部门,报告市委、市人大常委会,通报市政协。

  (2)发生Ⅲ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后,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应在2小时内将基本情况和采取的措施报市应急办。接报后,市应急办除进行应急处置外,还应在1小时内提出启动本预案和相关专项预案的意见,报市应急委主任或副主任审定后实施。事件基本情况和处置情况由市政府在2小时内上报省人民政府并报告市委。

  (4)发生Ⅳ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后,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在接报后2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市应急办,市应急办应根据事件情况通报市级相关部门,并向市应急办主任或相关副主任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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