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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2008)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级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级标准按照《昆明市部分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分级标准”,见附件10.1)和相关应急预案执行。分级标准作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涉及跨县(市)、区行政区划的,或超出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或需要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发生在我市行政区域外、但对我市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的防范和处置也适用本预案。

  本预案指导全市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1.6应急预案体系

  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昆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市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市人民政府应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实施。

  (2)昆明市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由市级有关部门牵头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市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及所对应的突发公共事件见附件10.2。

  (3)昆明市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市级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由市级有关部门制定印发,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市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目录见附件10.3。

  (4)昆明市突发公共事件县(市)、区应急预案。包括:各县(市)、区及其基层政权组织的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上述预案在县(市)、区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分别制定。县(市)、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5)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应急预案。

  (6)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备案。

  (7)基层应急预案。是指社区、村(居)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

  各类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构成种类将不断补充、完善。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领导机构

  昆明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作为我市常设的应急管理协调指挥机构,在市委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全市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市应急委组成人员详见附件10.4。有关副市长、市长助理和秘书长按照日常工作分工,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市应急委可根据上级要求和突发公共事件的实际情况,临时召集增补相关市级部门和民航、铁路、公路、电力、通信等单位的有关负责同志为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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